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 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 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 号);
4.《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
5.《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6.《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 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 号);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然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 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 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 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 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 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 号);
11.《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 号);
1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
13.《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
1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 年 12 月 27 日国土资源部第 56 号令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然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 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
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1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 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 号);
19.《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 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 号);
20.《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 号);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6〕100 号);
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 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综[2004]85 号);
24.《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京政办发〔2002〕33 号);
2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 号);
2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 号);
27.《国管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 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03]193 号);
28.《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 号);
29.《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30.《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 《土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2 号);
31.《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
32.《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 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 号);
33.《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 号);
34.《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 号);
35.《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
36.《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 号);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8 号);
38.《外商投资开发土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号);
39.《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5 号);
40.《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